2017年12月24日 星期日

在線上遊戲中罵人會被告嗎?

在線上遊戲中罵人會犯罪嗎?
 
這遊戲讓我回憶起學生時期阿
法院實務上第一個對線上遊戲中罵人之行為,認定公然侮辱的案件是熱血江湖,這是在筆者我國中時期的遊戲,玩家對另一個玩家在遊戲討論區中說另一位玩家是「超級大變態」。板橋地院判決認定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現在我才看到有這一則新聞,因為是自己玩過的遊戲,所以特別有感覺。所以現在在網路上罵人真的會被起訴嗎。本篇做簡單整理。

妨礙名譽罪章為抽象危險犯,並且為結果犯。意即並非要真的造成夠害者名譽之侵害始足該當,只要該行為可能影響個人名譽人格尊嚴即可構成本罪。

網路人格在此可以區分為三種型態
  • 在網路中具體指涉現實中所存在之個人,此種情況可以直接適用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例如在線上遊戲中直接說王小明是賤貨)
  • 網路上存在之虛擬代號或化身,在該代號或化身可以在實體現實世界中,被大家知悉該帳好所延伸之實體個人時,即應受刑法所規範(例如大家可能熟知的實況主,老皮或統神等)。例如台灣高院96上易2631號指出,若客觀上無法讓使用網路之一般多數人推知該帳號及為本人,難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及尊嚴因此受到貶抑。
  • 完全獨立於實體世界的虛擬人格,應否定刑法的適用,若要規範,應訂立專法始為妥適。


以下此二判決則並無深究實體與個人知關係,逕認定對網路帳號謾罵即屬公然侮辱
  • 如高雄地院98檢審6116號判決。在全民打棒球遊戲中罵白癡,智障等字眼,判決構成公然侮辱。本判決沒有討論到虛擬帳號與實體個人間之關係即認定有罪。
  • 板橋地院100年簡上337號,27號。認為行為人應知悉每一個暱稱均為一個特定之玩家所使用,具有辨識性,所以可推知其為何人。


縱使採上述二判決的認定,亦應有高院知如下限制方為妥適。

在台灣高院100年上易字89號中認為,固然肯認線上遊戲中之名譽權可能存在,但是本案中之被害人係於電競比賽中多次得獎,並在該遊戲中以具有一定知名度,判斷時易應以此為限。

在網路上謹言慎行固然重要,減少與他人間的言語衝突,好好享受遊戲才是放鬆紓壓的唯一選擇,不要為樂休閒之餘還惹禍上身。

本文參考
李聖傑老師  也論刑法對於虛擬人格的名譽保護

王正嘉老師  網際網路上之刑法妨害名譽罪適用與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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