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 星期二

工程款請求權時效問題


工程款請求權時效問題

最近在整理閱讀相關工程的書籍,希望提供給自己未來參考,
也希望若有不對,或有疑義的地方,供大家討論。

民法第127條第7款承攬報酬時效是兩年。


后里的某家早餐店,現在的筆者我餓了2019.07

廠商各類工程款請求權時效

預付款
工程實務上認為預付款具有融資之性質,
預付款約定並非完成一定事務之承攬報酬,廠商簽約後即可以向業主請求,時效應該從簽約時起算。

估驗款
估驗金額還要先扣除預付款以及保留款,
估驗款通常認為是工程報酬之預付,並非工程款終局給付
於工程完工驗收還要辦理加減帳。
此部分時效應該從完工驗收結算開始起算。

保留款
估驗計價時扣除部分款項不給廠商,
將來發現驗收瑕疵、遲延等違約是由的時候未扣款做準備。
保留款及其他未付金額,就是我們稱的尾款,
所以應該由結算驗收通過日為工程報酬時效起算點。

判決見解

1.少數見解認為估驗計價應該從各期估驗分別計算。
  • (83台上2324),以原告自認承攬報酬係分期支付為判斷基準,筆者覺得此判決與多數實務見解較不同。
  • (93台上575)à對業主有利,以承包商均明知各該期之款項欠缺部分調整款、補貼款為由,卻未即時請求,認定請求權罹於時效。

2.多數見解認為以工程經驗收時開始起算
  • (97台上60)(96台上1412)
  • 估驗款之目的是業主對於承包商財務上的融資。
  • 估驗款之目的不在驗收及交付,僅在確認估驗期內已完成工程之數量及價值
  • 之後再驗收時骨果發現錯誤可以更正,或是扣減。

民法511條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由業主通知終止後起算。
  • (78台上779)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份之報酬,應該包括在511損害賠償範圍內。
  • (95台上1551)à原本514條第二項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為原因發生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個判決幫承攬人解套,認為已完成部份工程還是可以依據民法127條時效為兩年。幫他多爭取1年的時間。

 
現在平交道越來越少,大部分都是做地下道或是高架橋方式通過,攝於嘉義大林2019.11

工程契約之認定將影響時效

若認定為承攬à時效為兩年。
  • (89台上1771)不因分期給付報酬,即失去其為承攬報酬之本質。
  • (91台上730)


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 承攬契約à2(真意重在工作物之完成)
  • 製造物供給契約à15(真意重在移轉工作物之所有權)


若認定非屬單純承攬à時效為15
  • (88台上156)承攬與買賣混合之不動產買賣承攬。認為127條第78款式針對動產,宜速履行或應速履行之性質,將此和商人及手工業人比擬之後,認為工程並非單純之動產買賣,不能適用短期時效。
  • (94台上1378)同上。(88台上15689台上259192台上173694台上134896台上192395台上2530)

 
擱淺在宜蘭海邊的大船,2019.10,與朋友出遊拍攝

業主對承攬人之逾期罰款、工作瑕疵損害賠償請求時效

 原則498499(一般1年、土地工作物5年內要發見,)民法514發見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時效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
  • 少數說:優先適用承攬時效(高院85重上32385重上45385970)
  • 多數說:承攬瑕疵擔保而生請求權、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請求權競合,時效各自進行。多數說的判決,(87台上1480)à承攬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請求權是不同之訴訟標的,時效分別進行。(87台上1289)(87台上524)


物價變動請求調整工程款(物調款)時效

契約未約定物調
(97台上1547)à
民法2272條情勢變更請求係形成權之一種,時效自判決確定時起算。
在判決之前當事人的請求指示變更契約內容之邀約。
(97台上1624)

契約有約定物調約定
  • 1.適用短期時效----(筆者覺得較符合邏輯)—(93台上575)à承包商受領報酬時,均明知各該期的報酬欠缺補貼款、調整款,所以從承包商受領不完全給付之日起,即可對業主為完全給付之請求。
  • 2.認為此是依據合約所發生契約上獨立之權利,並非承攬報酬,時效15年,(高院89上更()214)。
公會在職進修,勞動事件法修法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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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最近雖然工程案件還算不多,但是透過相關判決可以快速掌握關鍵,另外,時間也默默的來到今年的尾聲,應該這會是今年最後一篇了,各位明年見。希望新的一年能更加努力,奮鬥,減少時間的浪費。

另外分享一下,每個周末如果有打球,都是一個值得期待的時間,尤其部分球友喜歡「賭球」,其實不能說是賭,應該叫做競賽,因為每隊都先拿出5~6顆球,約24顆球左右,贏的那一隊就可以把球全部打包帶回家,最近筆者的戰績不錯,連贏3次。有「賭球」的時候好像大家都會比較認真。這也是增加刺激度的方式吧。像是最近這一個周末,就是先輸第一局21:14,第二局和第三局才贏回來。



2019年12月8日 星期日

工程契約瑕疵擔保與保固之異同


工程契約瑕疵擔保與保固


最近在做相關的案件,查了相關的資料,簡單做一下統整順便給自己以後當參考


台中晚上的一條巷子,覺得很有意境就拍了這一張,應該是不會再走到了吧(台中上課完走回家的路上)

承攬工作的瑕疵擔保規定在民法493494495條。有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契約解除權等。
政府採購法72條第2項是上面3條規定的特別法,如果是公共工程要注意一下—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承攬工作的瑕疵擔保是可以預先免除的。規定在民法第501-1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歐式古老旁子,應該沒再使用了
工程瑕疵vs工程款給付  業主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
工程有瑕疵業主可以就修補瑕疵所需必要費用範圍內,拒絕給付報酬。
瑕疵修補請求權與報酬請求權應屬於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關係,故應可以行使民法264條第1項同時履行抗辯權

民法第493條第3項規定「修補費用過鉅」拒絕修補?
是否過鉅應該以修補費用對「全部承攬工作之價值或意義作為衡量」。
是否過鉅應由承包商負舉證之責。
例如橋面破損vs橋可以供大眾通行的利益,明顯後者較重要。(意義可參台灣高院86重上514)
拒絕修補不是免責,業主仍可以解約、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
 
新北陰陽海附近黃金瀑布,聽說30年前還沒有這個景點(筆者依據30年前曾在那邊上班的人所述)
民法494瑕疵不能修補?
瑕疵修補費用超過承攬報酬之情形
若修補費用「遠超過」承攬報酬,可以視為瑕疵不能修補。(可參95台上884)

承包商就設計錯誤原則需付瑕疵擔保責任、保固責任?
若工程非統包契約,原則承包商不需負責。(高院96重上197、高院89上易343)
 
新竹護城河旁
保固責任Vs瑕疵擔保責任
營造業法2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營造工程約定保固期、瑕疵處理程序等。

保固責任是否為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法院實務有不同見解:
  • 甲說:保固責任即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高院97447)
  • 乙說:保固責任與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同(高院96904)

乙說合理處
保固是讓定做人處於比瑕疵擔保更有利的地位。承攬人不得舉證證明危險移轉時無瑕疵而免責,因為保固的目的就是在擔保。

保固期與法定瑕疵擔保期間
承前面所說的甲、乙說
  • 甲說:保固期不得以契約規定縮短,可以延長(高院96建上易55)
  • 乙說:保固期與法定瑕疵擔保期間不同(最高84台上95)

我自己比較認同乙說

保固範圍應僅限於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業主、第三人或不可抗力事由不在此保固範圍。
承攬瑕疵擔保是依據民法無過失責任(83台上90087台上216)而來,廠商欲免責需由廠商舉證免責(87台上1289)

期間計算
  • 保固期限: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起算。
  • 瑕疵擔保:工作交付後起算(發見期間1年、土地上之工作物5(498499),請求期間一年(514))

 
某天晚餐,日式鰻魚飯(雲林斗六)
保固期間發生之瑕疵,雖保固期滿,仍得請求(最高97台上208695台上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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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很久沒更新了,在年底出現一下,順便分享一下生活,目前還是一樣工作中學習,熟悉各種案件,周末偶爾和朋友聚會,台中,台北,雲林嘉義等。運動還是每天都需要的,不過最近這一季不知道是怎樣,眼睛不時地就會腫起來,而且一次都要大概2星期才會好,真的是很無解,上次去看醫生也沒有什麼地別的用處,只能小心不要亂揉眼睛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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