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8日 星期日

工程契約瑕疵擔保與保固之異同


工程契約瑕疵擔保與保固


最近在做相關的案件,查了相關的資料,簡單做一下統整順便給自己以後當參考


台中晚上的一條巷子,覺得很有意境就拍了這一張,應該是不會再走到了吧(台中上課完走回家的路上)

承攬工作的瑕疵擔保規定在民法493494495條。有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契約解除權等。
政府採購法72條第2項是上面3條規定的特別法,如果是公共工程要注意一下—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承攬工作的瑕疵擔保是可以預先免除的。規定在民法第501-1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歐式古老旁子,應該沒再使用了
工程瑕疵vs工程款給付  業主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
工程有瑕疵業主可以就修補瑕疵所需必要費用範圍內,拒絕給付報酬。
瑕疵修補請求權與報酬請求權應屬於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關係,故應可以行使民法264條第1項同時履行抗辯權

民法第493條第3項規定「修補費用過鉅」拒絕修補?
是否過鉅應該以修補費用對「全部承攬工作之價值或意義作為衡量」。
是否過鉅應由承包商負舉證之責。
例如橋面破損vs橋可以供大眾通行的利益,明顯後者較重要。(意義可參台灣高院86重上514)
拒絕修補不是免責,業主仍可以解約、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
 
新北陰陽海附近黃金瀑布,聽說30年前還沒有這個景點(筆者依據30年前曾在那邊上班的人所述)
民法494瑕疵不能修補?
瑕疵修補費用超過承攬報酬之情形
若修補費用「遠超過」承攬報酬,可以視為瑕疵不能修補。(可參95台上884)

承包商就設計錯誤原則需付瑕疵擔保責任、保固責任?
若工程非統包契約,原則承包商不需負責。(高院96重上197、高院89上易343)
 
新竹護城河旁
保固責任Vs瑕疵擔保責任
營造業法2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營造工程約定保固期、瑕疵處理程序等。

保固責任是否為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法院實務有不同見解:
  • 甲說:保固責任即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高院97447)
  • 乙說:保固責任與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同(高院96904)

乙說合理處
保固是讓定做人處於比瑕疵擔保更有利的地位。承攬人不得舉證證明危險移轉時無瑕疵而免責,因為保固的目的就是在擔保。

保固期與法定瑕疵擔保期間
承前面所說的甲、乙說
  • 甲說:保固期不得以契約規定縮短,可以延長(高院96建上易55)
  • 乙說:保固期與法定瑕疵擔保期間不同(最高84台上95)

我自己比較認同乙說

保固範圍應僅限於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業主、第三人或不可抗力事由不在此保固範圍。
承攬瑕疵擔保是依據民法無過失責任(83台上90087台上216)而來,廠商欲免責需由廠商舉證免責(87台上1289)

期間計算
  • 保固期限: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起算。
  • 瑕疵擔保:工作交付後起算(發見期間1年、土地上之工作物5(498499),請求期間一年(514))

 
某天晚餐,日式鰻魚飯(雲林斗六)
保固期間發生之瑕疵,雖保固期滿,仍得請求(最高97台上208695台上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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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很久沒更新了,在年底出現一下,順便分享一下生活,目前還是一樣工作中學習,熟悉各種案件,周末偶爾和朋友聚會,台中,台北,雲林嘉義等。運動還是每天都需要的,不過最近這一季不知道是怎樣,眼睛不時地就會腫起來,而且一次都要大概2星期才會好,真的是很無解,上次去看醫生也沒有什麼地別的用處,只能小心不要亂揉眼睛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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