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 星期二

工程款請求權時效問題


工程款請求權時效問題

最近在整理閱讀相關工程的書籍,希望提供給自己未來參考,
也希望若有不對,或有疑義的地方,供大家討論。

民法第127條第7款承攬報酬時效是兩年。


后里的某家早餐店,現在的筆者我餓了2019.07

廠商各類工程款請求權時效

預付款
工程實務上認為預付款具有融資之性質,
預付款約定並非完成一定事務之承攬報酬,廠商簽約後即可以向業主請求,時效應該從簽約時起算。

估驗款
估驗金額還要先扣除預付款以及保留款,
估驗款通常認為是工程報酬之預付,並非工程款終局給付
於工程完工驗收還要辦理加減帳。
此部分時效應該從完工驗收結算開始起算。

保留款
估驗計價時扣除部分款項不給廠商,
將來發現驗收瑕疵、遲延等違約是由的時候未扣款做準備。
保留款及其他未付金額,就是我們稱的尾款,
所以應該由結算驗收通過日為工程報酬時效起算點。

判決見解

1.少數見解認為估驗計價應該從各期估驗分別計算。
  • (83台上2324),以原告自認承攬報酬係分期支付為判斷基準,筆者覺得此判決與多數實務見解較不同。
  • (93台上575)à對業主有利,以承包商均明知各該期之款項欠缺部分調整款、補貼款為由,卻未即時請求,認定請求權罹於時效。

2.多數見解認為以工程經驗收時開始起算
  • (97台上60)(96台上1412)
  • 估驗款之目的是業主對於承包商財務上的融資。
  • 估驗款之目的不在驗收及交付,僅在確認估驗期內已完成工程之數量及價值
  • 之後再驗收時骨果發現錯誤可以更正,或是扣減。

民法511條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由業主通知終止後起算。
  • (78台上779)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份之報酬,應該包括在511損害賠償範圍內。
  • (95台上1551)à原本514條第二項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為原因發生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個判決幫承攬人解套,認為已完成部份工程還是可以依據民法127條時效為兩年。幫他多爭取1年的時間。

 
現在平交道越來越少,大部分都是做地下道或是高架橋方式通過,攝於嘉義大林2019.11

工程契約之認定將影響時效

若認定為承攬à時效為兩年。
  • (89台上1771)不因分期給付報酬,即失去其為承攬報酬之本質。
  • (91台上730)


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 承攬契約à2(真意重在工作物之完成)
  • 製造物供給契約à15(真意重在移轉工作物之所有權)


若認定非屬單純承攬à時效為15
  • (88台上156)承攬與買賣混合之不動產買賣承攬。認為127條第78款式針對動產,宜速履行或應速履行之性質,將此和商人及手工業人比擬之後,認為工程並非單純之動產買賣,不能適用短期時效。
  • (94台上1378)同上。(88台上15689台上259192台上173694台上134896台上192395台上2530)

 
擱淺在宜蘭海邊的大船,2019.10,與朋友出遊拍攝

業主對承攬人之逾期罰款、工作瑕疵損害賠償請求時效

 原則498499(一般1年、土地工作物5年內要發見,)民法514發見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時效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
  • 少數說:優先適用承攬時效(高院85重上32385重上45385970)
  • 多數說:承攬瑕疵擔保而生請求權、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請求權競合,時效各自進行。多數說的判決,(87台上1480)à承攬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請求權是不同之訴訟標的,時效分別進行。(87台上1289)(87台上524)


物價變動請求調整工程款(物調款)時效

契約未約定物調
(97台上1547)à
民法2272條情勢變更請求係形成權之一種,時效自判決確定時起算。
在判決之前當事人的請求指示變更契約內容之邀約。
(97台上1624)

契約有約定物調約定
  • 1.適用短期時效----(筆者覺得較符合邏輯)—(93台上575)à承包商受領報酬時,均明知各該期的報酬欠缺補貼款、調整款,所以從承包商受領不完全給付之日起,即可對業主為完全給付之請求。
  • 2.認為此是依據合約所發生契約上獨立之權利,並非承攬報酬,時效15年,(高院89上更()214)。
公會在職進修,勞動事件法修法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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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最近雖然工程案件還算不多,但是透過相關判決可以快速掌握關鍵,另外,時間也默默的來到今年的尾聲,應該這會是今年最後一篇了,各位明年見。希望新的一年能更加努力,奮鬥,減少時間的浪費。

另外分享一下,每個周末如果有打球,都是一個值得期待的時間,尤其部分球友喜歡「賭球」,其實不能說是賭,應該叫做競賽,因為每隊都先拿出5~6顆球,約24顆球左右,贏的那一隊就可以把球全部打包帶回家,最近筆者的戰績不錯,連贏3次。有「賭球」的時候好像大家都會比較認真。這也是增加刺激度的方式吧。像是最近這一個周末,就是先輸第一局21:14,第二局和第三局才贏回來。



2019年12月8日 星期日

工程契約瑕疵擔保與保固之異同


工程契約瑕疵擔保與保固


最近在做相關的案件,查了相關的資料,簡單做一下統整順便給自己以後當參考


台中晚上的一條巷子,覺得很有意境就拍了這一張,應該是不會再走到了吧(台中上課完走回家的路上)

承攬工作的瑕疵擔保規定在民法493494495條。有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契約解除權等。
政府採購法72條第2項是上面3條規定的特別法,如果是公共工程要注意一下—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承攬工作的瑕疵擔保是可以預先免除的。規定在民法第501-1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歐式古老旁子,應該沒再使用了
工程瑕疵vs工程款給付  業主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
工程有瑕疵業主可以就修補瑕疵所需必要費用範圍內,拒絕給付報酬。
瑕疵修補請求權與報酬請求權應屬於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關係,故應可以行使民法264條第1項同時履行抗辯權

民法第493條第3項規定「修補費用過鉅」拒絕修補?
是否過鉅應該以修補費用對「全部承攬工作之價值或意義作為衡量」。
是否過鉅應由承包商負舉證之責。
例如橋面破損vs橋可以供大眾通行的利益,明顯後者較重要。(意義可參台灣高院86重上514)
拒絕修補不是免責,業主仍可以解約、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
 
新北陰陽海附近黃金瀑布,聽說30年前還沒有這個景點(筆者依據30年前曾在那邊上班的人所述)
民法494瑕疵不能修補?
瑕疵修補費用超過承攬報酬之情形
若修補費用「遠超過」承攬報酬,可以視為瑕疵不能修補。(可參95台上884)

承包商就設計錯誤原則需付瑕疵擔保責任、保固責任?
若工程非統包契約,原則承包商不需負責。(高院96重上197、高院89上易343)
 
新竹護城河旁
保固責任Vs瑕疵擔保責任
營造業法2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營造工程約定保固期、瑕疵處理程序等。

保固責任是否為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法院實務有不同見解:
  • 甲說:保固責任即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高院97447)
  • 乙說:保固責任與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同(高院96904)

乙說合理處
保固是讓定做人處於比瑕疵擔保更有利的地位。承攬人不得舉證證明危險移轉時無瑕疵而免責,因為保固的目的就是在擔保。

保固期與法定瑕疵擔保期間
承前面所說的甲、乙說
  • 甲說:保固期不得以契約規定縮短,可以延長(高院96建上易55)
  • 乙說:保固期與法定瑕疵擔保期間不同(最高84台上95)

我自己比較認同乙說

保固範圍應僅限於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業主、第三人或不可抗力事由不在此保固範圍。
承攬瑕疵擔保是依據民法無過失責任(83台上90087台上216)而來,廠商欲免責需由廠商舉證免責(87台上1289)

期間計算
  • 保固期限: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起算。
  • 瑕疵擔保:工作交付後起算(發見期間1年、土地上之工作物5(498499),請求期間一年(514))

 
某天晚餐,日式鰻魚飯(雲林斗六)
保固期間發生之瑕疵,雖保固期滿,仍得請求(最高97台上208695台上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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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很久沒更新了,在年底出現一下,順便分享一下生活,目前還是一樣工作中學習,熟悉各種案件,周末偶爾和朋友聚會,台中,台北,雲林嘉義等。運動還是每天都需要的,不過最近這一季不知道是怎樣,眼睛不時地就會腫起來,而且一次都要大概2星期才會好,真的是很無解,上次去看醫生也沒有什麼地別的用處,只能小心不要亂揉眼睛就是了。

2019年5月11日 星期六

《30歲前,你一定要去小公司》讀後簡介及心得


30歲前你一定要去小公司


本書封面

會拿起這本書,有沒什麼特別的,單純想看一下他怎麼說,加上我現在應該也算是身處一間不大的公司吧(如果跟台北大公司相比的話)。以下就是這本書的內容—(本書博客來連結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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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時間地點都可以是訓練自己的地方,例如利用通勤空閒時間,多觀察,多想,像是身為律師,就可以想說是不是看到房屋就可以想到不動產相關議題。
每天多多練習,就像開闢一條好走的路一樣。具備好學向上的精神。
即使是同事或主管,自己不喜歡,或說得不好聽的話,都可以聽聽看,或許這是改善自己的機會。

讓自己在工作,而不是做工。

公作多一點熱情,做好主管的安排也只是基本,在小公司裡面你的行為就可以不要受到太多限制,可以表現就盡量表現,可以衝就衝,盡量替公司帶來利潤。只要老闆或是主管有指示,就要展現行動力,即使做的準備事後來看並沒有任何實質的幫助,但是在做的過程中學習到的是自己的。

將部分的休假日用在投資自己身上,例如準備考試,學習,讀書,考證照(公證人),都是為自己的未來做準備。展開自我題更之後可以覺得自己的生活更充實。

受託做事是別人對自己的一種考驗,在公司裏面別人拜託自己做事情,答應就對了。也可以更加熟悉各種事物。

如果有自我學習或是上課,將學習成果表現出來,自己的記憶力也可以快速提升。多提出成果。
  • 製成紀錄
  • 多寫部落格
  • 立刻去考試
  • 或是整理給別人看。

如果推廣中心有演講的機會,可以推銷自己,製作名片。
自願訓練新人,參加讀書會,踴躍發言都是增加自己的機會。

可以準備兩種自我介紹的版本,用在不同場合:
  • 第一種:大家好,我是XXX,我出生於1992年,那一年你們知道有發生什麼事情嗎,就是哥倫布發現新大陸500年紀念。也是台灣完成第二屆立法委員改選,第一屆做了好幾十年也就是歷史課本稱的萬年國大代表。我的名字是XX,很多人都說這個名字取的好,其實我也這麼覺得。好啦,很高興認識大家。
  • 第二種:大家好,我是XXX,我的職業是律師,我曾經在XX工作過,有過公司XX銷售員的經驗,曾經經手過的案件類型主要有XXX,今天很高興能在這邊和大家一起分享討論。

不要每次要自我介紹都不知道怎麼說。

小公司的競爭者不多,升遷機會也較明顯,自己對公司的影響力也是一樣。
小公司內,如果自己努力,公司或許願意在你身上投資(培訓課程或是其他),也較能獲得工作上的成就感。不一定要著眼眼前的高報酬,我們要的是一生能受用的能力。
在小公司內較能學習制度的建立,這也是對自己的一種投資。要多投資自己,多學習如果換工作或是創業都可以用到的新能力。

如果工作上有突發的狀況,或是不喜歡遇到的情況,棘手的案件等,都不要認為是壞事,要想著,有薪水可以領又有機會培養自己解決問題的能力。

小公司是PCDA的訓練場,PlanDo  Check   Act
當問題發生時,與其逃避障礙,不如告訴自己這種環境正是我需要的。

在小公司的努力比較容易受到肯定,工作最令人開心的是從不會到會,並且利用此做出一番成果。

把握發言的機會,不放過任何在人前講話的機會。學習簡報能力。
如果有開會的機會可以擔任會議引導者,統整大家的談話,可以用紙筆紀錄,或是白板,等等,文字畫的重要。

跟客戶解釋時要用客戶可以理解的方式說明,白話為主。
在小公司裡不要只跟直屬上司好,要跟公司幹部,或是老闆關係都要建立。
多與比自己優秀的人來往,找他們吃飯或是請教工作上的問題。要記住沒有人會不喜歡被請教。

多參加相關演講,交流會,研討讀書會等等,尤其是付費的,這樣大家對成功的同質性會較高。

多去認識人,認識之後可以用寄明信片的方式去感謝她或是交流。讓自己或是對方的想法寫入明信片中,這樣對方也會對你有深刻的印象,彼此的緣分也會不只有一次。
 
上班老闆中午請吃麥當勞照片(好飽)謝謝老闆
座談會認識的人,老師,成員對未來的事業一定有幫助。

如果公司裡面的同事你都覺得不上進,你可以嘗試與公司外的人討論,請他們給你建議,看看是不是真的是自己不對,或是我是對的要繼續堅持。

如果有什麼實質上的建議,可以在喝酒的機會向幹部提案。

盡量將每一次的談判都可以是統合型的談判將對方的利益也考慮進去,創造雙贏或是三贏,而不是分配型的談判(大家分食一塊既有的大餅)

如果想利用上班時間參加座談會,你會怎麼說呢?
1.
部長我想要去參加座談會可以提早下班嗎?
2.我去聽聽看有什麼情報,若對部門可能會有幫助,因為是明天要去所以今天需要的話我會加班。
第二種說法主管比較難拒絕,因為說道這對部門可能會有好處,而且也提出了補償的方式。

可以多爭取公費進修的機會,因為小公司或許加薪沒那麼容易,倒不如多培養能力。

不要只想到自己的薪水多少,而是要想想看你可以為老闆賺多少錢。至少替老闆賺薪水3被的金錢才是合理的。要注意自己不要變成賠錢的員工。

很重要但是沒有那麼及的工作要先盡快完成,要不然他們將變成很重要又很急的工作。

最後總結,要對工作充滿熱情,永不放棄。堅持下去。一開始一定跌跌撞撞,只要堅持下去一定會有順暢的一天,事情的發生不是重點,重點是全市事情的方式。

如果可以的話可借助別人的力量完成事情,說法也很重要。
1.他看起來沒什麼是,XX科長請問這個人可以借我用一下嗎
2.聽說YY能力很強,如果科長你同意的話,可以請YY協助公司完善網頁的建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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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心得:
最近新工作正式開始兩個多月,希望越來越上軌道。感覺周末還是要找事情、活動參加,托展一下生活圈,不要老是待在家裡。雖然待在家裡看書也不錯,但是還是要有新活動比較好。像上星期的公會運動會,以及下星期要參加朋友婚禮,這星期就是一個空檔,等等應該可以去看一下戴姿穎的比賽好了。
201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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