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請求權時效問題
最近在整理閱讀相關工程的書籍,希望提供給自己未來參考,
也希望若有不對,或有疑義的地方,供大家討論。
民法第127條第7款承攬報酬時效是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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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里的某家早餐店,現在的筆者我餓了2019.07 |
廠商各類工程款請求權時效
預付款
工程實務上認為預付款具有融資之性質,
預付款約定並非完成一定事務之承攬報酬,廠商簽約後即可以向業主請求,時效應該從簽約時起算。
估驗款
估驗金額還要先扣除預付款以及保留款,
估驗款通常認為是工程報酬之預付,並非工程款終局給付。
於工程完工驗收還要辦理加減帳。
此部分時效應該從完工驗收結算開始起算。
保留款
估驗計價時扣除部分款項不給廠商,
將來發現驗收瑕疵、遲延等違約是由的時候未扣款做準備。
保留款及其他未付金額,就是我們稱的尾款,
所以應該由結算驗收通過日為工程報酬時效起算點。
判決見解
1.少數見解認為估驗計價應該從各期估驗分別計算。
- (83台上2324),以原告自認承攬報酬係分期支付為判斷基準,筆者覺得此判決與多數實務見解較不同。
- (93台上575)à對業主有利,以承包商均明知各該期之款項欠缺部分調整款、補貼款為由,卻未即時請求,認定請求權罹於時效。
2.多數見解認為以工程經驗收時開始起算
- (97台上60)(96台上1412)
- 估驗款之目的是業主對於承包商財務上的融資。
- 估驗款之目的不在驗收及交付,僅在確認估驗期內已完成工程之數量及價值。
- 之後再驗收時骨果發現錯誤可以更正,或是扣減。
民法511條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由業主通知終止後起算。
- (78台上779)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份之報酬,應該包括在511損害賠償範圍內。
- (95台上1551)à原本514條第二項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為原因發生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個判決幫承攬人解套,認為已完成部份工程還是可以依據民法127條時效為兩年。幫他多爭取1年的時間。
工程契約之認定將影響時效
若認定為承攬à時效為兩年。
- (89台上1771)不因分期給付報酬,即失去其為承攬報酬之本質。
- (91台上730)。
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 承攬契約à2年(真意重在工作物之完成)。
- 製造物供給契約à15年(真意重在移轉工作物之所有權)。
若認定非屬單純承攬à時效為15年
- (88台上156)承攬與買賣混合之不動產買賣承攬。認為127條第7、8款式針對動產,宜速履行或應速履行之性質,將此和商人及手工業人比擬之後,認為工程並非單純之動產買賣,不能適用短期時效。
- (94台上1378)同上。(88台上156、89台上2591、92台上1736、94台上1348、96台上1923、95台上2530)。
業主對承攬人之逾期罰款、工作瑕疵損害賠償請求時效
承攬時效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
- 少數說:優先適用承攬時效(高院85重上323、85重上453、85上970)。
- 多數說:承攬瑕疵擔保而生請求權、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請求權競合,時效各自進行。多數說的判決,(87台上1480)à承攬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請求權是不同之訴訟標的,時效分別進行。(87台上1289)、(87台上524)。
物價變動請求調整工程款(物調款)時效
契約未約定物調
(97台上1547)à
民法227之2條情勢變更請求係形成權之一種,時效自判決確定時起算。
在判決之前當事人的請求指示變更契約內容之邀約。
(97台上1624)
契約有約定物調約定
- 1.適用短期時效----(筆者覺得較符合邏輯)—(93台上575)à承包商受領報酬時,均明知各該期的報酬欠缺補貼款、調整款,所以從承包商受領不完全給付之日起,即可對業主為完全給付之請求。
- 2.認為此是依據合約所發生契約上獨立之權利,並非承攬報酬,時效15年,(高院89上更(二)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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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在職進修,勞動事件法修法201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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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最近雖然工程案件還算不多,但是透過相關判決可以快速掌握關鍵,另外,時間也默默的來到今年的尾聲,應該這會是今年最後一篇了,各位明年見。希望新的一年能更加努力,奮鬥,減少時間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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