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寓大廈規約可以罰錢嗎?(含管委會資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性質及表決方式)—公寓大廈-2
攝於2021年2月愛河河畔,周遭步道依然美麗,照片左方透明包廂很特別
管理委員的資格
住戶是可以當管理委員的,除非規約中、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中約定不可以(依據第3條第8-9款、細則第11條)。
主委副主委財務委員如果有詐欺背信侵占等罪不可以擔任。
(條例中並沒有這樣規定,但是依據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30803180號規約範本第12條第4款規定不行)。
管理委員的任期
- 原則一年,得連選連任。
- 但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只能連選連任一次。目的防止長期把持。
- 可依照規約,或是依照會議決議可以約定任期是1年-2年間都可以,沒約定就是1年。
- 區分所有權人的選任只是邀約,要被選任人的承諾才成立委任關係。
- 成立委任關係之後,如果就任人拒絕履行條例第36條之任務,依據48條第4款規定請主關機關罰他1500-5000元。
如果規約或是會議決議約定超過2年,或規約寫主委得連選連任,依照民法第71條之規定,已違反條例第29條之規定,為無效。直接適用第29條第3項規定—「任期1年,主委得連選連任1次」
攝於2021年2月七股鹽山,筆者一直都沒有去過,這是第一次去,天氣好人超多,
不過鹹冰棒我沒有興趣
管理委員會可否訂立罰則、規約訂立罰則合理嗎?
如果規約中有訂立違反規約的效力,原則上就可以罰住戶錢,此時罰錢應該性質上是違約金,而且也要注意比例原則,如果規約中沒有就一定不行。
條例23: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案例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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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停車規約罰款可以: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係多數區分所有權人經由集會之方式,由同一內容之「多數」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性質上屬法律行為中之合同行為(協同行為),合同行為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先前約定之要式做成決議,對不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亦具有拘束力,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做成之「罰款」決議,包括被告在內之區分所有權人,縱有反對者,仍受拘束。 |
承租戶違規停車,因為他有簽承租戶入籍資料,要受到拘束。 罰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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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違反寵物公公區域不落地的規約約定,罰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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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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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該等決議內容獲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可認為意思表示合致,具私法自治、契約性質外,尚不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多數決方式,強行課與未同意者法律所無之義務。(寵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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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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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公寓大廈規約決議事項,若涉及限制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權利者,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規授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以決議為之者,始可以決議制定規約加以規範;除該等決議內容獲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可認為意思表示合致,具私法自治、契約性質外,尚不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多數決方式,強行課與未出席會議者法律所無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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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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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 |
若採無效見解也不是拿住戶沒辦法,如果因為住戶依條例第6條規定原則上必須要遵守規約約定事項,但是如果不遵守,依照條例47條規定是由主關機關罰3000-15000元,不是管委會罰,管委會最多就是舉報主管機關而已。 |
攝於2021年3月高雄巨蛋捷運站,記得筆者大學的時候還在現在聯上飯店位置的大八自助餐吃過
沒想到現在已經換店家經營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性質與權力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公寓大廈裡面最高意思及權力機關,像是公司股東會一樣。
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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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訂定與修改(第3條第12款)—即使是區分大會決議或是管委會決議,只要牴觸規約就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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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專用或是約定共用部分(第3條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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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公寓外觀或是設置廣告物(第8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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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拆除或改良(第1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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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重建及使照申請(第13、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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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空間供營業使用(第1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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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金之繳納及管理、運用(第18條)
l 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的強制遷讓、遷離(第22條)。
如果有人有下列情況,經管委會請求改善不同意者,超過3個月不改善,大會得決議強制遷離、強制轉讓(拍賣)。
- 欠管理費達區分總價1%以上時。
- 對專有部份利用妨害他人或公益(5條)。
- 變更顏色構造廣告物(8條1項)。
- 對共有部分沒有正常使用(9條2項)。
- 並沒有依照規約使用專用、約定專用部分(15條)。
- 亂丟垃圾、堆放雜物。(16條1-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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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主委等(29條2項)
l 禁制非區分所有權住戶(如承租人)被選認為管理員(29條5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25條第1-2項)
定期會議:原則一年需要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
- 重大事故(聘僱保全、基金使用、管委會辭任)有處理必要,管委會召開。
- 有1/5區分所有權+1/5人數以上召開。
原則定期會議、臨時會議要在10日前通知區分所有權人參與會議(30條1項)。
誰可以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原則上是區分所有權人(25條1項),但是得以書面委託配偶、直血、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
決議比例
原則:
條例31條。原則2/3出席(人數、比例),出席者3/4同意(出席人數、出席比例)。
假決議:
條例32條1項
只能針對第一次會議所提同一議案決議,不能增加,不能臨時動議。三人以上+1/5出席(人數、比例),出席者1/2同意(出席人數、出席比例)。
會議記錄應在會後10日內書面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收受後反對者7日內要反對,若反對書面意見未超過全體1/2(人數、比例),該決議視為成立(32條)。
表決權計算細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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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共有一區分所有權 |
應推舉一人行使 |
一人有超過1/5所有權或超過1/5戶數 |
超過者不予計算 |
決議需要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條例33條)
- 大會決議將專有部分約定共用,要區分所以全人同意。
- 設基地台、廣告,要頂樓或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承租人、使用人可以到場陳述意見,但是他陳述什麼不重要,對結果不影響)。
- 變更建商當初共用部分約定給特定人專用時(條例56條1項)。
如果決議違反33條規定擅自動到他區分所有權人的專用部分,該決議是無效的。
攝於2021年3月,筆者住家附近的國小周圍被居民拿來種菜,不知道現在有沒有被拆除
,改天再去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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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疫情好像有下降的趨勢,不知道6月28日會不會成功解封三級警戒,筆者現在運動比較多都是在家裡室內自己做。筆者也感覺最近有時候壓力比較大,不知道是不是工作、投資、或是其他事情所造成,會造成身體上心理上的一些反應,在考慮是不是要調整一下目前的模式,慢慢摸索,或是不改變模式,讓自己身體習慣這樣的狀態。
筆者這一段疫情期間也都沒有打球,昨天看到消息說筆者居住的城市,羽毛球的球館開始動工,也感謝球館老闆有這樣的心,讓本地的羽毛球愛好者有這樣一個地方可以運動。期待早日順利完工。 記於2021年6月19日下午。
讚啦~~慶祝版主復刊,有機會要去版主家新的羽毛球館打球!
回覆刪除沒問題啊,好了我跟你說,再來這邊玩!!!
刪除區分所有權人的選任只是邀約,要被選任人的承諾才成立委任關係。那為何拒絕邀約是可以被多數決的規約處罰? 這樣規約是否牴觸民法528條的規定?
回覆刪除規約規定輪流擔任管理委員是邀約性質嗎? 管理委員變成是一種義務? 這太跳躍了。
回覆刪除民法528條被規約幹掉了?
如果依照上開法院認定規約有效的前提(規約是合同行為、協同行為),這樣這樣的合同行為仍然會拘束住戶(對不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亦具有拘束力),也就是雖然被選任的住戶有拒絕的權利,但是仍會遭受規約處罰。希望您能夠順利解決。
刪除請問這可以成立嗎?
回覆刪除區權人公開投票表決結論..「如當選社區管委員不擔任,必須罰6千給新任管委員」
可以向管委會主張決議無效,看管委會下一步的動作是什麼再決定
刪除違反第25條第三項不具召集人資格,只是會議無效,不用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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